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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坚决制止违规补课严格处罚违规行为的通知

作者: 时间:2010-05-17 来源:
皖教秘基〔2010〕57号

各市、县(区)教育局:
去年6月以来,我省开展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、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活动。多数地方和学校行动迅速,认真学习领会和宣传省政府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,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,积极予以落实。省教育厅不定期组织了暗访等多种形式的检查,通报了部分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中小学校、幼儿园。总体上看各地规范中小学、幼儿园办学行为势头良好,乱办班、乱补课、乱收费等不规范行为得到了较大的遏制,教育教学秩序和环境有了一定的好转,取得了阶段性成效。但是,当前少数地方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没有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,继续违规补课和加班加点,有的幼儿园继续使用幼儿教材、违规办班,教育教学行为很不规范。有的地方和学校“紧一阵、松一阵”,检查时规范一些,不检查时又死灰复燃。有的地方和学校表面上停止了补课,但实际上在变换补课与加班加点的形式和场所,变“明补”为“暗补”、变“集中补”为“分散补”。对此,学生、家长、教师和社会等方面意见较大,反映强烈。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规范中小学、幼儿园办学行为,损害了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,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,坚决予以纠正。为此,提出如下要求:
一、继续加大学习宣传的力度
各地要再次组织学习省规范中小学、幼儿园办学行为的相关文件,继续宣传规范办学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要求,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,转变教育理念,增强规范办学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自觉性,明确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、目标和任务。各地要通过学习宣传,树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质量观。规范办学行为的目的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必须建立在规范办学行为的基础上。各地要规范教学行为,切实转变教育质量的增长方式,提高课堂教育教学效果,减轻学生课业负担。
二、明确规范教学行为的要求
中小学、幼儿园教学行为规范,省教育厅制定的《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》、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补课和办班管理的通知》等都已作了规定,现再次予以明确和完善。幼儿园严禁使用幼儿教材,不得开展任何小学化倾向的教学活动,不得举办蒙氏班、外语班、珠心算班、分享阅读班等。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禁止补课。普通高中非毕业班禁止补课,毕业班双休日可以安排周六半天时间(寄宿学生可以安排一天时间),在校开展研究型学习、社会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。学习活动一般由学生自己组织,教师可以适当辅导,但禁止有组织的上课。其他节假日,一律不得补课。普通高中确实因大型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需要补课,学校必须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,并公布批准的事由、时间、地点、内容,补习的时间不得超过因大型活动耽误的课时。因校舍安全加固维修的中小学,需要调整教学时间的,按照耽误多少时间调整多少时间的原则,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调整方案。寄宿制学校,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,节假日必须依法放假,不准违规组织学生上课,晚自习时间必须按照规定安排,保障学生充足的睡眠。非寄宿制学校一律不得组织学生到校上晚自习。凡因违规补课、上晚自习造成学生伤亡的,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三、继续加大监督查处的力度
各地要切实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和月报制度,按照“属地管理”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,切实履行加强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、规范办学行为的职责,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。
省教育厅继续采取各种方式,对各地违规补课,幼儿园使用幼儿教材、违规办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发现的问题将严肃查处。今后,对违反上述规定的,只要发现一次,一经查实,义务教育特色学校、一类幼儿园(含民办园)等称号一律取消,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;省、市示范高中称号一律取消,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;正在申报优秀省级示范高中、省级示范高中、市级示范高中、特色学校、一类幼儿园的,一律取消申报资格,两年内不得申报;对于因监管不力、查处不力,违规补课等办学行为问题严重的地区,取消当地当年和次年申报省级示范高中、优秀省级示范高中、特色学校、一类幼儿园的资格,同时,按照省政府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》规定,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。


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